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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2 10:04:51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省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货车和挂车安全防护性能,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便捷、舒适、安全的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和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工作领导小组,徐忠岭支队长任组长,郭志强政委、刘学东副支队长、杨美增副支队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车管所,车管所政委裴明扬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工作重点

    按照部局、省局通知要求,我市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机动车粘贴和安装标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三号修改单和《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相关标准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支队车管所9月20日组织全体查验民警集中组织培训,认真学习部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三号修改单、《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和《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有关技术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熟练掌握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粘贴要求,掌握对不按规定安装和粘贴违规车辆的处罚标准,要切实提高对实施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按照标准修改单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者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要详细登记车辆信息上报支队车管所。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标准修改单的相关内容,使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及机动车所有人了解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和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的规定,了解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将标准修改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成挂图,张贴在车辆管理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明显位置。要组织民警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厂矿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比较集中的行政村(镇)等重点单位和乡村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宣传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和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在做好对辖区在用货车和挂车车主及驾驶人的宣传告知工作。

   (四)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工作。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按照省局要求从即日起,我市将统一使用3M中国有限公司在河北的特约经销商(廊坊市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我省生产的具有专用标识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五)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各大队要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对不按规定安装和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代码1072、1073)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要加强部门配合,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整改。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支队将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支队,纳入08年度车管工作等级评定。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文章录入:刘恩坤    责任编辑:刘恩坤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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